中新網7月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3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人民法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情況並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相關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佈會上介紹稱,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昂已成為制約環保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主要障礙,因此要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同時探索對被破壞環境由第三方機構代替進行恢複原狀。
  孫軍工表示,新發佈的《意見》強調探索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因為目前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昂,已經成為制約環保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主要障礙,解決這個問題就要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意見》第15條規定:“在原告勝訴時,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鼓勵從環境公益訴訟基金中支付原告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做法,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積極作用。”
  孫軍工介紹,《意見》還要求依法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和賠償範圍。環境公益訴訟的終極目的是修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凡有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恢複原狀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機構代替進行恢複原狀。由於公益訴訟的損害賠償不同於直接受損害者所遭受的私益上的損害,此類訴訟的目的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故公益訴訟賠償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領取。
  《意見》第14條規定:“探索研究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及其與私益訴訟賠償範圍的關係。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預防損害發生或恢復環境費用、破壞自然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以及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評估費等訴訟支出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予以支持。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於恢復環境、修複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原標題:最高法:構建合理環境公益訴訟成本負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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