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6月24日電(陳銅)焦一、李革販賣、運輸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麻古28178.7克,海洛因4539.8克。24日來自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的消息稱,這兩名昔日輾轉緬甸、雲南、重慶等地運購毒品的毒販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1年7月初,焦一、何斌、李革相繼來到緬甸小勐拉。焦一、李革、何斌在緬甸賭博輸錢後,又再次共謀購買毒品運回重慶市販賣,由焦一負責聯繫毒品,李革負責運輸毒品,何斌負責出購買毒品的資金,購買毒品麻古10萬顆。
  因何斌只出110萬元購毒款,焦一、李革認為二人分得的毒品利潤較少,二人商量分別聯繫其他人出資購買毒品。隨後焦一聯繫他人出了23萬餘元購毒款,李革聯繫林祥華出資購買毒品。
  林祥華於同年7月向李革的妻子譚曉林的農業銀行卡上共計匯入40萬元購毒款。李革又聯繫他人出了35萬元購毒款,其中20萬元匯入了譚曉林的上述農業銀行卡上。
  7月15日,譚曉林的該農業銀行卡通過網銀轉賬的方式向戶名為“陳金愛”的銀行卡轉入5萬元購毒款。
  7月17日,李革從雲南省乘飛機回到重慶市,並於7月18日通過網銀轉賬的方式從譚曉林的該農業銀行卡分二次向戶名為“邱燕花”的銀行卡轉入58萬元購毒款。
  期間,李革以幫其從雲南省押運香蕉為由聯繫了被告人鄒峰,並承諾事後給鄒峰3萬元。何斌在緬甸期間給焦一數十萬元的購毒款,隨後於7月15日從雲南省乘飛機回重慶市,向焦一提供的一銀行卡匯入50萬購毒款。
  7月20日,何斌乘飛機到雲南省景洪市,後在緬甸交給焦一10萬元購毒款,何斌先後向焦一共計支付購毒款110餘萬元。
  7月23日,李革與鄒峰從重慶市乘飛機到雲南省景洪市。焦一在緬甸聯繫了一武漢籍男子,商定每顆麻古的價格為人民幣8.5元,每塊海洛因(350克)的價格為人民幣3.8萬元。
  焦一將上述籌集的共計200餘萬元的購毒款交給該武漢籍男子,從該武漢籍男子處購買了毒品麻古20萬顆、海洛因10塊,其中,何斌將分得10萬顆麻古、林祥華分得3萬顆麻古、焦一、李革等人平分6萬顆麻古、2塊海洛因、焦一聯繫出資的他人分4塊海洛因、李革聯繫出資的他人分1萬顆麻古、4塊海洛因,同時焦一還幫該武漢籍男子帶10.3萬顆麻古、3塊海洛因到重慶市。
  7月30日,焦一在雲南省勐海縣打洛鎮將購得的毒品以及幫該武漢籍男子帶的毒品麻古31袋、海洛因6袋分裝藏匿於18箱裝有香蕉的紙箱內。後由李革等人在打洛鎮一停車場將混有上述毒品的200餘箱香蕉從一輛車上轉移至李革通過他人聯繫的渝BH6030歐曼牌大貨車內。
  7月31日上午,李革安排鄒峰與該車駕駛員一起駕駛該車到打洛鎮一香蕉地裝了李革事先購買的20餘噸香蕉。期間,李革還到該香蕉地將3.6萬元香蕉款、路費、部分運費交給鄒峰,並囑咐鄒峰途中如遇檢查站檢查就給李革打電話。當晚,香蕉裝完後,由鄒峰押運該車往重慶方向行駛。途中,李革多次與鄒峰電話聯繫確認毒品安全。
  當日23時許,鄒峰押送該裝毒品的車行至雲南省西雙版納州至普洱高速路勐養服務區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該車上裝有香蕉的紙箱中的18箱內查獲片劑狀顆粒物的疑似毒品31袋,凈重28178.7克;粉末狀的疑似毒品6袋,凈重4539.8克。經檢驗鑒定,顆粒狀的疑似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粉末狀的毒品中檢出海洛因。
  2011年8月1日,被告人李革、何斌在重慶市江北機場被捉獲;被告人林祥華在本市南岸區南坪被捉獲;被告人焦一在本市沙坪壩區被捉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焦一、李革販賣、運輸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麻古28178.7克,海洛因4539.8克,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何斌、林祥華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鄒峰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焦一、李革、何斌、林祥華均系主犯,鄒峰系從犯。被告人焦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革、何斌、鄒峰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實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法院遂判決如下:被告人焦一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革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何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林祥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鄒峰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原標題:30餘袋毒品藏運於香蕉箱 兩毒販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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